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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時間:2016-05-05 09:25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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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249條 (定金之效力)定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適用左列之規定:一、契約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。二、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。三、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。四、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之

根據民法的規定:1.叫做"定金",而非:"訂金"。訂金只用於婚姻關係。2.定金,民法明定是不用還的,除非是定契約接受定金的這方毀約,則按照民法的規定以倍數償還,定金是履約保證,我們因為對方付了定金而結束帶其他房客看房子,因等候對方而損失的機會,定金便是用來補償其損失,接受定金這方也沒任何故意過失,沒有歸還的道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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