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專業技證照獎勵要點實施(可獎勵之證照生日效期追溯至108-1學期)
行政會議通過學生專業技證照獎勵要點(要點及申請表格如附件),獎勵學生在學期間取得之證照,學生需於證照生效日六個月內提出申請,其相關獎勵規範摘述如下:
1. 依要點二規範之八項證照類別發予對應獎勵金(獎勵金額200至8,000元不等),除第八項「系認可之其他專業證照」每人限制獎勵一證外,其餘七項證照不限制可申請張數。
2. 獎勵證照種類第八項「系認可之其他專業證照」(校基庫填報類別為其他證照),需請各系正面表列,並於系務會議通過。
3. 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,請參考附件「109年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、委託、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」之分類三。
4. 請系上於收到獎勵申請表後,協助至學生證照系統建檔,於申請表填上系統編號,經系審查後,即將申請表送至教發中心複查。
5. 應屆畢業生應於六月底前提出申請,教學發展中心於每年七月複查應屆畢業生獎勵申請案,逾期不再接受申請。
6. 可獎勵之證照生日效期追溯至108/8/1(108-1學期),學生需於109/7/31前提出申請,逾期不再接受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