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十九 條 學生每學期所選學分數規範如下:
一、日間部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,一、二、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,四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。
二、進修部不得多於十九學分,一、二、三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,四年級不得少於二學分。
三、在職專班不得多於十九學分,一、二、三年級不得少於七學分,四年級不得少於二學分。
四、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或學業等第積分平均(Grade Point Average,以下簡稱GPA)達3.38以上
者,或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,操行成績在七十五分或B以上者,次學期經系主任核可後,日間部
得加選一至二個科目,進修部及在職專班得加選一個科目,並得修讀本系組較高年級或他系組之必、選修課程。